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的内容是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就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受理的进行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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